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瑞兄弟糖果(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67449号“KISK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9404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7年08月27日至2020年08月26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所获荣誉;
2、相关宣传页面截图、产品照片、宣传页;
3、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被申请人调查情况不一致,或为不在指定期间内的合同和发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格瑞兄弟糖果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0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薄荷糖、糖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2018年06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格瑞兄弟糖果(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0年08月2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的产品包装上同时有复审商标和“酷滋”商标,结合证据1、2、3中的带有“KISKIS”商标的宣传页面截图、体现有“KISKIS”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糖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糖果、薄荷糖、巧克力”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糖、糖果、薄荷糖、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谷粉制食品、冰淇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糖、糖果、薄荷糖、巧克力”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