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赛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68469号“康赛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毛纺产品的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绿色工厂。申请人曾获多个奖项,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0107号“康赛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康赛妮”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商标,自1999年使用至今,已经与申请人的商誉和知名度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且在2019年获得了驰名商标认证。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康赛妮集团有限公司官网、相关报道、引证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均为“康赛妮”,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