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晨然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6126号“经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9255号“经纬 ji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94873号“經緯光學及图”商标、第57115961号“經緯光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