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苏市欣新禽类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1399号“艾力盖乃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02649号“红谷堆及图”商标、第33203098号“巍腾及图”商标、第13811338号“那山那水及图”商标、第8604688号“飞黛岭及图”商标、第18420544号“大山达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