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35043号“悦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剧场 59235043

阅读:70134 2022-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忠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5043号“悦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6477号“悦·美术馆”商标、第54385593号“悦口才”商标、第57086064号“悦小说”商标、第5…

  申请人:甘忠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5043号“悦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6477号“悦·美术馆”商标、第54385593号“悦口才”商标、第57086064号“悦小说”商标、第58896216号“悦功夫”商标、第9732247号“悦 TV”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至四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悦”,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剧本编写;喜剧俱乐部;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表演场地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9235043号“悦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悦剧场 592350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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