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闽侯县中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6859号“YUJIN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4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也区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属行业不同,所处地域也有具有巨大差异,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详情、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详情、申请商标使用的照片和引证商标使用的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