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大学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63328号“西大 GUANGXI UNIVERSITY 192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14328号“西大土木”商标、第48773195号“大西锅炉 OONIS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有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