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钛合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3643号“Ti三三FUTURE PART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988005号“三三”商标、第12158248号“三三”商标、第12158301号“三三”商标、第13641009号“TIEE L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含义、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的关联企业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查询;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Ti三三”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Ti三三”经图形化设计,易使消费者识别为“TiEE”,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餐厅、饭店、酒吧服务、预订临时住所、酒店房间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关联企业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餐厅、饭店、酒吧服务、预订临时住所、酒店房间预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