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俏雅家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37075831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0999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34777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 申请人品牌介绍;
2.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
3. 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报道、所获荣誉情况;
4. 与申请人相关的判决书、决定书;
5. 商标注册情况;
6. 2012-2019年申请人鞋类产品的行业排名;
7.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8.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查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6月14日第174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第25类男士服装、鞋、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分别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七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摹仿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加拿鹅 CANAGOOSE”、“马克杜朗 MCDURRA”、“卡•芭莎 CABAZA”、“宝格尼 BOGNIE”、“保时玛 POSMEN”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Z”与各引证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袜;服装;围巾;帽;童装;鞋底;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对此接触也较多,被申请人对该项事实亦应知晓。被申请人除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卡• 芭莎”、“保时玛”等多件与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且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高度相近的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牟利的目的。且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