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市英昊轻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3561号“英昊绿建 YING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3457号“YINGHAO DECORATIO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效果上尚可区分,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