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文英
委托代理人: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白吉欧蒂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7083号“Laura Biagio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31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白吉欧蒂集团股份公司”、“LAURA BIAGIOTTI”等关键词未找到任何有关被申请人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或宣传信息。申请人经过多方的实际市场调查,亦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另,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依附在相应的国内主体上,其商标无法在中国市场进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知名的意大利时尚女装制造商,被申请人及“Laura Biagiotti及图”商标在世界各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市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复审理由与基本事实相反,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官网简介及中文摘译;
2、被申请人1988年LAURA BIAGIOTTI时装秀在中国的邀请函复印件;
3、被申请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网页展示页面;
4、关于被申请人LAURA BIAGIOTTI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5、被申请人参加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其他禁限物品报备登记表、展区示意图、展会宣传册、展会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6、第一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百度百科介绍资料及意中商会关于该博览会的介绍资料;
7、被申请人与案外其他人签订的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及生产委托协议复印件;
8、百度、搜狗关于“Laura Biagiotti及图”、“Laura Biagiotti”搜索结果打印件;
9、关于被申请人举办的服装发布会的报道资料;
10、线上购物平台搜索结果打印件;
11、黄杰平名下商标列表;
12、在先其他案件裁决文书;
13、有关“当宁波·奉化遇见米兰时装周-CNMI*IFIU2021国际时尚峰会”的报道资料和活动举办方的活动相关材料及中文摘译;
14、被申请人关于“当宁波·奉化遇见米兰时装周-CNMI*IFIU2021国际时尚峰会”的参展材料及中文摘译。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副本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白吉欧蒂出口贸易公司于1987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1988年10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19日。2008年2月19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由白吉欧蒂出口贸易公司变更为白吉欧蒂集团股份公司。
2、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之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衣服”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有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规定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LAURA BIAGIOTTI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关于其举办的服装发布会的报道、被申请人参加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材料等证据,证据中主要显示的标识虽与本案复审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但与复审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基本一致,在未改变本案复审商标标识主体特征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尚可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在衣服商品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复审商标在“衣服”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