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多乐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8970号“DORCO RAP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1220号“刀客 DOR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卷睫毛工具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8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电动刮胡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卷睫毛工具商品外的化妆用具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