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互信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汤镜明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74515号“美一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860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1、洗烫衣服;2、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3、清洗;4、干洗”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无任何关系。复审商标撤销决定书撤销的是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存在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处于实际使用中状态。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不属于复审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照相器材修理;洗烫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干洗”服务上。2021年6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四川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2、本案被申请人在对本案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时仅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洗烫衣服;2、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3、清洗;4、干洗”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服务,以下简称复审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