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74336号“PETR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16085号“PET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42052A号“PERRS #IT'S YOURS”商标、第20809050号“PETRUZ FRUITY”商标、第20809175号“PETRUZ FRUI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三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在“果汁刨冰”商品上的注册,为他人名下在“冰淇淋;天然或人造冰;小吃用冰;食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制作原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无酒精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葡萄酒;佐餐饮用水;苏打水;果汁;软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葡萄酒;佐餐饮用水;苏打水;果汁;软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无酒精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