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1133号“好啦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6517号“好啦无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82975号“好啦易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72112号“好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好啦”,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时间记录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数量显示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量显示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复审商品外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时间记录装置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数量显示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传感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