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0720号“建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7063号“建发JIANFA”商标、第44369902号“建发”商标、第18309169号“健发”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三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1月2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1)第W07629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炊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壶、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水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水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