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RUSCO NAKAYAM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4851号“K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4197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食品或饮料加工机器和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包括在线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等服务属于3503类似群,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类似,“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与器械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包括在线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膏药、绷敷材料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包括在线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包括在线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属于3509类似群,上述服务应属于可接受的服务范围。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或饮料加工机器和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包括在线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与器械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包括在线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上述服务”等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