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水县文物保护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迈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光伟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对第33668161号“叶氏庄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叶氏庄园”是河南省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地址与“叶氏庄园”临近,在此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信息、“叶氏庄园”网络搜索结果及百度百科、“叶氏庄园”官网及媒体报道、“叶氏庄园”博物馆成立批复资料及景区质量认定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5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未加工的谷物”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0日。
二、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商编【2005】24号《通知》,同意成立商水县叶氏庄园民俗博物馆,并明确该民俗博物馆具有负责制定“叶氏庄园”的远近期维修计划等职责。
三、据申请人证据可知,叶氏庄园于2013年被核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查询结果亦可佐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证据及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叶氏庄园”是河南省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叶氏庄园”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已投入使用,申请人作为管理者与“叶氏庄园”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周口市,其对上述情况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将“叶氏庄园”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或误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