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吉迷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0501号“吉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44072号“贵金影业及图”商标、第6983543号“TAAGO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