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德贝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16709号“LORD & 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76255号“Lord&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理由书、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