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57124号“男人莱 MANCO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男人莱 MANCOMES 44657124

阅读:100792 2022-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迪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飞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5日对第44657124号“男人莱 MANCO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0509690号“MAN CODES”商标、第43417494号“MAN CODE…

  申请人:广州迪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飞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5日对第44657124号“男人莱 MANCO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0509690号“MAN CODES”商标、第43417494号“MAN CO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注册商标数量多、指定商品范围广、注册商标名称不相同,明显超出了个体商户的合理需求,且网络上可搜索到其名下商标出售信息,故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截页;

  2、天猫平台截页等网络销售证据;

  3、获奖情况;

  4、mancodes网络搜索截页、代言情况等;

  5、商标驳回通知书;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售明细。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后,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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