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展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久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良红
申请人因第6211851号“大城小爱 DACHENGXIAO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98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一直在使用,被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转让证明、续展证明;2、授权书;3、店铺、产品及宣传单照片;4、购销合同;5、订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普宁市流沙汉林服装配件店于2007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等商品上,于2020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林展游,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1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授权书仅能证明授权许可情况,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4、5无有效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