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尼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129224号“全城冷恋ALLCITYCOLD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095号、第8111955号、第12195067号、第122294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标识近似,并存使用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