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谢谢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05501号“谢谢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明确本案复审商品为“奶茶(以奶为主)”一项商品,放弃其他被驳回商品,据此,申请商标在除“奶茶(以奶为主)”外的其他被驳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7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奶茶(以奶为主)”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