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宇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中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5708号“经水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大力推广,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水圆”使用在其指定的能量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