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74194号“南山 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75780号“南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62597号“南山映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最终确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4192号“南山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状态信息、针对引证商标三提出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享有在先申请权,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南山”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南山”构成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文字“南山映象”,引证商标三文字“南山小馆”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