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66112号“巴黎衣橱 Amor Armo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黎衣橱 Amor Armoire及图 59166112

阅读:112901 2022-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泓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6112号“巴黎衣橱 Amor Armo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0200号“巴黎 凤梨头 PARIS ANAN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深圳市泓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6112号“巴黎衣橱 Amor Armo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0200号“巴黎 凤梨头 PARIS ANAN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574441号“a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37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6063号“Amor”商标、第33001393号“喂呀 WEYEPP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56854189号“ARMOR DESIG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六)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四、经查,在先已有含有“巴黎”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六在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以外的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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