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方向(东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09233号“智南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21226号“智南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品并非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智南针”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指导,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主办,以解决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获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不足的问题为出发点,以“聚慧全球,智行天下”为景愿,面向国际化发展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其指定使用在“电子教学学习机;学习机”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