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亿荣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3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7253号“MARCREBECCA 及图”商标、第152363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商品上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790、177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