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9801号《关于第41858021号“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960670号“Goodwife”商标、第3743185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37508184号“好太太 HTT”商标、第41749661号“好太太 XSD”商标、第24378176号“东方好太太”商标、第41148757号“保洁好太太”商标、第36526271号“好太太”商标、第16342261号“好太太”商标、第3948523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20074259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9152524号“好太太新能源”商标、第11328398号“好太太浴顶”商标、第40051721号“好太太精工”商标、第15187310号“好太太集成吊顶”商标、第28406742号“好太太集成吊顶”商标、第17710839号“好太太”商标、第20327967号“皇室好太太”商标、第10456006号“金牌好太太 JinPaiHaoTaiTai”商标、第1585587号“太太 TaiTa及图”商标、第21489531号“太太 TaiTa及图”商标、第12306041号“现代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其中,在诉讼过程中,引证商标十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金属焊条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四、六至八、十一至十六、十八至十九、二十一或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或被决定撤销,或被决定不予注册,或被裁定宣告无效,或已注销,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二、五、九至十、十七、二十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五、九至十、十七、二十文字“Goodwife”、“好太太”、“太太”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杆、金属钥匙、金属支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五、九至十、十七、二十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钥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五、九至十、十七、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轨道、金属绳、金属缆绳夹、树木金属保护器、金属焊条、金属纪念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五、九至十、十七、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金属轨道、金属绳、金属缆绳夹、树木金属保护器、金属焊条、金属纪念碑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五、九至十、十七、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轨道、金属绳、金属缆绳夹、树木金属保护器、金属焊条、金属纪念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