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新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8117号“王后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98273号“后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49682号“百年王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5423号“王后珠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