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61727号《关于第40011848号“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66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74063号“太太 TaiTa”商标、第6767493号“太大 TAIDA”商标、第9501500号“好太太 Haotaitai及图”商标、第9850359号“好太太 HAODOADOA”商标、第10247893号“GOOD WIFE”商标、第15366695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第16214647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第21495972号“好太太整体厨房”商标、第21496047号“好太太智能厨房”商标、第21495984号“好太太色彩厨房”商标、第32737444号“好太太”商标、第3948523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39124399号“快发好太太”商标、第39643503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其中,在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三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九、十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被决定在除冰箱以外的商品上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在工业机器人、电动刀、电动关门器、电动关窗器、电动开窗器、电动开门器、印刷机、电梯、电焊机、电池机械、水族池用泵、制筷机、包装机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九至十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一、十三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一、十三至十四。引证商标七被决定在除冰箱以外的商品上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六至八、十二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榨汁机、干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太太”、“好太太”、“GOOD WIFE”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榨汁机、干洗机、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核定使用的裁布机、果酒榨汁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电动刀、电动关门器、电动关窗器、电动开窗器、电动开门器、印刷机、电梯、电焊机、电池机械、水族池用泵、制筷机、包装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机器人、电动刀、电动关门器、电动关窗器、电动开窗器、电动开门器、印刷机、电梯、电焊机、电池机械、水族池用泵、制筷机、包装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