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35857号“恋房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恋房网 58335857

阅读:64030 2022-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象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5857号“恋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8228号“恋房网 Lfangw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理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

  申请人:江西象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5857号“恋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8228号“恋房网 Lfangw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理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金融服务、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恋房网”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恋房网”完全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住所代理(公寓)、金融贷款、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信托”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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