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66657号“AI-R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ED 57166657

阅读:68426 2022-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瑞德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6657号“AI-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0903219号“阿丽红 Alired及图”商标、第43029345号“AIREE…

  申请人:爱瑞德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6657号“AI-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0903219号“阿丽红 Alired及图”商标、第43029345号“AIREE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地之间相隔甚远,有一定地理差异,面临着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AI-RED”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Alired”及引证商标二英文“AIREED”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地之间相隔甚远,有一定地理差异,面临着不同的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7166657号“AI-R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ED 571666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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