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04279号“花呗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99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以“支付宝”为依托,通过整合“蚂蚁花呗”等业务所推出的系统品牌,经使用推广已为相关商户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花呗”检索结果、申请人在先注册“蚂蚁花呗”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介绍、获得荣誉、“支付宝”相关信息介绍、推广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