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65162号“蚯蚓先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蚯蚓先生及图(指定颜色) 11065162

阅读:98504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颜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国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1065162号“蚯蚓先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504号决定,于2021年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颜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国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1065162号“蚯蚓先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50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2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与商标实际使用无关,并未能体现出任何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其与商标使用关系,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有效实际使用证据。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和网上检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商标连续三年的使用信息。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多年。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产品包装及标签照片;

  2、服务合同及服务发票;

  3、官网截图;

  4、产品销售协议、销售出库单;

  5、微信朋友圈部分发文截图;

  6、相关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除证据1-6、且证据2服务合同为原件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7、商标印制合同及收据原件;

  8、包装袋采购合同及收据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0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1、3、4、6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日期,或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无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协议的真实履行,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系他人为其提供服务,且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微信朋友圈截图系未经公证的易修改的电子证据,且其显示的照片或模糊不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8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印制商标及制作包装袋商品,不能证明其将带有复审商标的肥料等商品上投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1065162号“蚯蚓先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蚯蚓先生及图(指定颜色) 110651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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