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智库优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7138号“曼月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647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开始一直从事对口罩的生产和销售,不存在三年不使用情况。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包装盒收据、送货单、照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与评审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收据、送货单均为自制证据,且内容部分为手写,其真实性不可考。不能根据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包装盒的行为,推定申请人对包装盒的内容物“口罩”进行了生产,更无法证明其产品已进入流通领域。包装盒照片并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包装盒上的文字部分为英文,无中文信息,也无厂名等信息,无法与申请人产生联系。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紫外线杀菌灯、口罩、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奶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包装盒收据、送货单、照片均系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均为商品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在无其他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口罩等商品已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并发挥了商标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