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永辉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故宫鼓浪屿外国文物馆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05537号“鼓浪屿gul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583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03月24日至2021年03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实际使用至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漳州琪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产品照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或与本案无关联,且整体并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备案使用人是真实存在的。产品照片是打印的图片,虽没有提供发票和销售合同,但有提供许可合同,被授权公司可以为申请人代加工产品并不定需要销售产品,所以不需要提供合同和发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2014年经核准转让予厦门市不凡广告有限公司,2020年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3月13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8年03月24日至2021年03月23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漳州琪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漳州琪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商标使用主体、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等均难以确认,在无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已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并发挥了商标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