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盛世创捷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互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97095号“互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758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2月04日至2021年02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转递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经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被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2、服务合同及发票;
3、宣传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与评审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租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2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8年02月04日至2021年02月03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2服务合同右上角显示标识“互诺科技HUNUO TECHNOLOGY INC.及图”,载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多次为他人提供了“网站建设”等服务,并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虽然在上述证据中显示的标识为“互诺科技HUNUO TECHNOLOGY INC.及图”,但“互诺及图”仍为该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复审商标区分服务不同来源的本质作用仍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网站建设”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网站建设”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络等全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