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泰州市百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960004号“百英生物BIOINTR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913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9912号商标、第9476064号商标、第17178141号商标、第16054741号商标、第2396516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