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朱振存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对第46288064号“科杰森 KEJIESEN K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81817号“杰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42043号“杰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17991号“杰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93629号“杰森 4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51826号“杰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24752号“杰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815844号“杰森 J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杰森”系申请人在先登记并长期使用的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照片、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等、《纸面石膏板》国家行业标准节选、商标使用授权及备案信息、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及销售资料、纳税证明、行业排名信息、荣誉证书、相关报道、在先裁定书、网络检索结果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1年11月27日第1769期限《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陈美安女士于2021年12月2日领取答辩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石膏板、瓷砖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并初步审定公告,现均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石板、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石膏板、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石板、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科杰森 KEJIESEN KS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杰森”,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殊含义,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