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歇尔扩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80053号“Marsha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6999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男士圆领汗衫,马球衬衫,衬衫,慢跑长裤,运动裤子,运动衫,有头罩的运动衫,田径服,绒头织物,夹克衫,马甲”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上述撤销决定程序有误。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送达公告信息;
2.声明;
3.照片、网页截图、天猫及淘宝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领土延伸申请,领土延伸申请已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男士圆领汗衫,马球衬衫,衬衫,慢跑长裤,运动裤子,运动衫,有头罩的运动衫,田径服,绒头织物,夹克衫,马甲”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男士圆领汗衫,马球衬衫,衬衫,慢跑长裤,运动裤子,运动衫,有头罩的运动衫,田径服,绒头织物,夹克衫,马甲”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3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或为未经公证的可修改网络截图,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男士圆领汗衫,马球衬衫,衬衫,慢跑长裤,运动裤子,运动衫,有头罩的运动衫,田径服,绒头织物,夹克衫,马甲”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关于撤销决定作出程序有误的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且通过撤销复审程序,上述程序错误所造成后果已获得弥补,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的救济机会,不影响本案相关实质问题的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男士圆领汗衫,马球衬衫,衬衫,慢跑长裤,运动裤子,运动衫,有头罩的运动衫,田径服,绒头织物,夹克衫,马甲”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