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UTCH GAMES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209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696号“HUTCH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164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64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64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164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164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终结,第1993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5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有效注册状态,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UTCHTV”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至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鉴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字母构成、呼叫完全相同,故上述共存协议不能排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共存可能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本院不予认可。但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均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和第42类全部服务、3503群组的“市场营销;推广服务,即通过电视频道、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推广宣传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开展市场调研服务并开发企业促销活动;代表他人的推广服务;通过电视频道、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共享视听内容、文字、数据和信息形式的推广宣传服务”五项服务与用作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构成类似,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8月6日第1706期、2020年6月6日第1698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行政阶段已明确同意删除申请商标第41类“提供游戏,例如赌博,上述服务通过卫星、有线、地面、数字地面、互联网、移动和其他通信网络提供,上述服务可使用电视(包括智能电视和联网电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收音机、个人计算机、游戏机和其他通信设备访问”服务,故在该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及服务上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HUTCHTV”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五“HUTCH”且整体并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第35类“广告”等部分服务、第38类“广播服务”等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第9类“数据存储设备”等商品、第35类“广告咨询”等服务、第38类“图文电视广播服务”等服务分别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市场营销;推广服务,即通过电视频道、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推广宣传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开展市场调研服务并开发企业促销活动;代表他人的推广服务;通过电视频道、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共享视听内容、文字、数据和信息形式的推广宣传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推广服务,即通过电视频道、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推广宣传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开展市场调研服务并开发企业促销活动;代表他人的推广服务;通过电视频道、网站和其他电子媒体共享视听内容、文字、数据和信息形式的推广宣传服务”服务、第41类除“提供游戏,例如赌博,上述服务通过卫星、有线、地面、数字地面、互联网、移动和其他通信网络提供,上述服务可使用电视(包括智能电视和联网电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收音机、个人计算机、游戏机和其他通信设备访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提供游戏,例如赌博,上述服务通过卫星、有线、地面、数字地面、互联网、移动和其他通信网络提供,上述服务可使用电视(包括智能电视和联网电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收音机、个人计算机、游戏机和其他通信设备访问”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