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9312号“华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61178号“华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宣传画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