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朗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27010号“玫瑰馨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29461号“艾琳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玫瑰馨苑”系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与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郁金香”百度百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