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鼎泰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62249号“美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737号“美迪 MEIDI及图”商标、第58108299号“美迪木作”商标、第46711746号“美迪原木”商标、第14382232号“镁迪”商标、第4550527号“金美迪 JIN MEI DI及图”商标、第6984139号“美迪尔”商标、第7856126号“美迪尔”商标、第13554113号“美迪斯”商标、第30361784号“美迪大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待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最终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木材;水泥;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制砖用黏合料;石膏(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砖粘合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石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美迪”,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三至九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玻璃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瓷砖;玻璃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