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百家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56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26896号“臻品国公燕窝 Precious kohkong Bird’sNest及图”商标、第34411653号“初一燕 CHU YI YAN及图”商标、第4324933号“春境缘及图”商标、第15678386号“燕膳坊 Yan Shan Fang及图”商标、第30205188号“燕若朵 YANRUODUO及图”商标、第28608274号“喜芝国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肉罐头;烹饪用蛋白;食用燕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图形构成、设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