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0738号“菜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菜多多”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纸”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