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610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561043

阅读:175590 2022-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鲜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科富友知识产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1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内在含义,且申请人已获得申请商标的作品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074…

  申请人:深圳市鲜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科富友知识产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1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内在含义,且申请人已获得申请商标的作品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0742037号图形商标、第44980425号图形商标、第44987840号图形商标、第54798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官网、宣传手册、所获荣誉、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无证据内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以及申请商标获得作品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95610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5610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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