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斯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53313号“US.PASTE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高显著性,经大量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外国地名不同含义,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美国国名的缩写“US.”,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